為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不愁吃、不愁穿”,充分發揮社會救助的兜底保障作用,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全面建成小康社會,2020年按照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2020年全州社會救助標準的通知》(恩施州政辦發〔2020〕13號)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對全縣的社會救助標準進行了調整?,F就調整的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調標理由
(一)有政策要求?!秶鴦赵荷鐣戎鷷盒修k法》、《國務院關于做好農村低保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的意見》和《湖北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等法規政策,要求市州人民政府每年初(3月底前)按照國家規定的測算辦法,根據當地上年度城鄉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比例確定、公布**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標準,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每年4月1日起執行新的社會救助標準。
(二)有量化標準?!逗笔∩鐣戎鷮嵤┺k法》等法規文件規定,社會救助標準按以下經濟指標和幅度量化確定:
1.城市低保標準:按不低于當地上年度城鎮常住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30%確定。
2.農村低保標準:按不低于當地上年度農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40%確定。不得低于當年國家扶貧標準,并逐步縮小與城市低保標準的差距。
3.城鄉低保重點救助標準:對獲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難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按不低于低保標準的20%比例,增發補助資金。
4.城市特困人員(原城市“三無”人員等)供養標準:
(1)分散供養城市特困人員以及集中供養具備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員供養標準:按不低于當地城市低保標準的2倍確定。其中,基本生活標準不低于當地城市低保標準的1.3倍。
(2)集中供養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員供養標準:按集中供養具備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員供養標準加上當地統一的重度殘疾人護理標準確定。
(3)集中供養**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員供養標準:按集中供養具備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加上當地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3%確定。
5.農村特困人員(原農村五保對象等)供養標準:
(1)分散供養農村特困人員以及集中供養具備生活自理能力農村特困人員供養標準:按不低于當地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80%確定。其中,基本生活標準不低于當地農村低保標準的1.3倍。
(2)集中供養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農村特困人員供養標準:按集中供養具備生活自理能力農村特困人員供養標準加上當地統一的重度殘疾人護理標準確定。
(3)集中供養**喪失生活自理能力農村特困人員供養標準:按集中供養具備生活自理能力農村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加上當地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3%確定。
6.孤兒養育標準
(1)散居孤兒養育標準:按城市特困人員供養標準確定。
(2)機構集中供養孤兒養育標準:按社會散居孤兒養育標準的1.6倍確定。
7.城鄉低收入家庭標準:按不低于當地城鄉低保標準的1.5倍、不高于當地**工資標準確定。
8.變通情況說明。省政府要求社會福利機構集中供養的**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員的照料護理費,按上年度當地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俗稱社平工資)的33%確定,因統計部門一般在每年5月底前后才公布上年度社平工資信息,而市州人民政府又必須在每年3月底前發布特困人員新的照料護理費標準,為便于操作,在實際工作中,一般以上上年度當地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進行計算。
二、調整標準
根據縣統計部門提供信息,2019年度全縣城鄉常住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為:城鎮22236元、農村9753元;全縣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57898元。按照既不降低標準、又不吊高胃口的原則,根據州政府辦公室的通知要求,從2020年4月1日起,將全縣社會救助標準調整如下:
(一)城市低保標準。由600元/人˙月調整為635元/人˙月,增長5.83%,達到上年度全縣城鎮常住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34.27%。
(二)農村低保標準。農村低保標準繼續按照2019年的標準4380元/人.年執行,達到上年度全縣城鎮常住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44.91%。全縣按照五個檔次實行分檔補差救助:
1.一檔:對上年人均純收入在800元(含)以下的家庭,按照365元/人.月的救助標準進行全額救助。 ???
2.二檔:對上年人均純收入在801元至1200元(含)以下的家庭,按照305元/人.月的救助標準進行補差救助。
3.三擋:對上年人均純收入在1201元至2000元(含)以下的家庭,按照265元/人.月的救助標準進行補差救助
4.四擋:對上年人均純收入在2001元至3000元以下(含)的家庭,按照200元/人.月的救助標準進行補差救助。
5.五檔:上年人均純收入在3001元至4380元(含)以下的家庭,按照120元/人.月的救助標準進行補差救助。
(三)城鄉低保重點救助標準
城鄉低保家庭在獲得全額低保金后生活仍有困難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可以申請重點救助具體標準如下:
1.?具備生活自理能力的按低保標準的30%增發補助金;
2.?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按低保標準的40%增發補助金;
3.?**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按低保標準的50%增發補助金。
(四)城市特困人員供養標準
1.分散供養城市特困人員以及集中供養具備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員供養標準,由1200元/人·月調整為127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費826元,照料護理費444元),增長5.83%,達到上年度全縣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68.53%。
2.集中供養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員供養標準,由1300元/人·月調整為137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費826元,照料護理費544元),增長5.38%,達到上年度全縣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73.93%。
3.集中供養**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員供養標準,由2176元/人·月調整為2372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費826元,照料護理費1546元),增長9.01%,達到上年度全縣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128.01%。
(五)農村特困人員供養標準
1.分散供養農村特困人員、集中供養具備生活自理能力農村特困人員供養標準,由7920元/人·年調整為8760元/人·年(其中:基本生活費5694元,照料護理費3066元),增長10.60%,達到上年度全縣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89.81%。
2.集中供養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農村特困人員供養標準,由9120元/人·年調整為9960元/人·年(其中:基本生活費5694元,照料護理費4266元),增長9.21%,達到上年度全縣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102.12%。
3.集中供養**喪失生活自理能力農村特困人員供養標準,由22456元/人·年調整為24246元/人·年(其中:基本生活5694元,照料護理18552元),增長7.97%,達到上年度全縣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248.60%。
(六)孤兒養育標準
1.散居孤兒養育標準由1200 元/人·月調整為1270元/人·月,增長5.83%,達到上年度全縣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68.53%。
2.機構集中供養孤兒養育標準由1920元/人·月調整為2032元/人·月,增長5.83%,達到上年度全現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109.66%。
(七)城鄉低收入家庭標準
根據《湖北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按不低于當地城鄉低保標準的1.5倍、不高于當地**工資標準”來確定低收入家庭的要求,巴東縣對城鄉居民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標準且低于1.8倍的,認定為低收入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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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東縣民政局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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